应该是不一样。
一般在程序法中规定的“日”都是指的次日,如《民事诉讼法》75条: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刑事诉讼法》79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虽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理可以推论之。
一般实体法中规定的“日”都是指的当日,如关于诉讼时效开始的规定等等。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