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有哪五种形式
(1)直接对外的疏散门。注意其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见《建规》5.5.19条。
(2)能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注意室内楼梯间应为符合《建规》6.4.1~6.4.4条的敞开楼梯间(应有三面围合墙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敞开楼梯只能算作(所在功能空间)联系上下层的室内通道,不可作为安全出口。
(3)朝向下沉庭院开设的出口。注意下沉庭院应符合《建规》6.4.12条规定的自然通风条件,有可用于疏散避难的净面积,有继续疏散通往(消防车可达、能实施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通道,且其净宽应满足通往下沉庭院的单个最大防火分区的疏散计算宽度。
(4)符合《建规》5.5.9条规定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注意被借用防火分区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路径和疏散宽度。
(5)地下车库可借用住宅的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注意住宅地下与(为其服务的)附属地下车库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从防火墙上甲级防火门处通往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其他房间疏散门,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7条及图示示意。另注意,因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较《建规》其他功能指标放大,不应借用相邻车库防火分区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汽车库(或其他功能)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参见GB50067-2014第6.0.2条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