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补贴标准
一般公共建筑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大型公共建筑综合节能率超过节能率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进行补助;超过节能率2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改造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南、市北、李沧区节能改造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其他区(市)节能改造项目的剩余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