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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检修原则

铁路检修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线路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1.0.2条 线路维修工作,必须掌握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在线路维修工作中,应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各种变化的不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1.0.3条 线路维修工作要实行科学管理,开展标准化作业,改善检测手段,建立和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革作业方法和劳动组织,不断地提高线路维修工作水平。

第1.0.4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1435mm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

凡铁路线路维修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者,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采用新型线路设备,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并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

非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线路维修工作组织

第一节 维修工作内容

第2.1.1条 铁路线路维修分为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综合维修是按周期有计划地对线路进行综合性修理。通过综合维修,改善轨道弹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整修和更换设备零部件,以恢复线路完好的技术状态。

经常保养是根据线路变化情况,在全年度和线路全长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的养护,以保持线路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临时补修主要是及时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误差限度的轨道几何尺寸及其他不良处所,以保证行车平稳和安全。

第2.1.2条 正线线路综合维修周期的年数,由铁路局比照表2.1.2(略),结合线路大中修周期,根据各线(或按区段)的线路条件、运输条件、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适当规定。

道岔和站线的综合维修周期,由铁路局规定,其中正线、到发线岔的综合维修周期可与线路同步,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铁路分局(工务段)应根据路局规定的综合维修周期,结合线路大中修计划和线路设备实际状态,因地制宜地安排综合维修。线路质量较差地段适当缩短周期,薄弱地段可一年进行一遍。当年线路大中修地段可不安排综合维修,但应加强经常保养。

第2.1.3条 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一、根据线路状态,适当起道,木枕地段全面捣固;混凝土枕地段,撤除调高垫板,全面捣固或重点捣固;混凝土宽枕地段,垫碴与垫板相结合。

二、改道、拨道、调整道岔各部尺寸,全面拨正曲线。

三、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土垄,处理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碴和整理道床。

四、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五、整调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防爬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

六、矫直钢轨硬弯,整治钢轨病害和接头病害。

七、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有计划地涂油。

八、整修路肩,疏通侧沟,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九、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修理和补充标志,收集旧料。

十、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第2.1.4条 线路、道岔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一、根据超过经常保养容许误差的轨道几何尺寸状态,成段地整修线路。

二、处理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三、更换和修理轨枕。

四、调整轨缝,锁定线路。

五、更换伤损钢轨,整治钢轨病害和接头病害。

六、成段进行扣件和接头螺栓涂油。

七、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和断缝焊复。

八、整修防砂、防雪设备和整治冻害。

九、整修道口,疏通侧沟,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十、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综合维修的单项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2.1.5条 线路、道岔临时补修的主要内容

一、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误差限度的轨道几何尺寸。

二、更换重伤的钢轨和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和护轨螺栓。

三、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四、无缝线路地段断缝、重伤钢轨和重伤焊缝的处理。

五、疏通严重淤塞的侧沟,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六、整修严重不良的道口设备。

七、垫入和撤出冻害垫板。

八、其他需由临时补修处理的工作。

第二节 维修管理组织

第2.2.1条 工务段管辖的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单线铁路一般以200~250km为宜,山区铁路以150km左右为宜,双线铁路以300km左右为宜。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管辖的正线长度。在运输繁忙、列车间隔时间短的区段,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时,应设置机械化线路维修段。

工务段下设的线路维修管理组织有:养路领工区和养路工区;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地区,可设道口领工区和道口工区,或设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道口工区;专业性较强且工作量较大的工作,可设由工务段直接领导的专业工队。

第2.2.2条 线路维修管理组织分为修养分开和修养合一两种形式。

修养分开组织形式有:由工务段直接领导的跨养路领工区的机械化维修队,负责综合维修,养路领工区和养路工区负责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跨养路工区的机械化工队,负责综合维修,养路工区负责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修养合一组织形式有: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2~3个机械化养路工区,或3~5个手工操作为主的养路工区,负责全面线路维修工作。有大站时,可设站线养路工区、道岔工区。

机械化养路工区管辖的线路长度,单线铁路一般应不大于20换算公里,双线铁路一般应不大于30换算公里。

养路工区管辖的正线长度,一般应不大于10km。

第2.2.3条 设有路基工区的区段,由养路工区负责的路基维修工作:修理土质路肩,清除路肩大草,疏通侧沟。

未设路基工区的区段,路基维修工作由养路工区负责,根据路基设备配置相应定员。按《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的规定,进行路基维修、检查、评定和巡守工作。

第三节 维修工作计划

第2.3.1条 工务段根据铁路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分季维修计划,分劈下达各养路领工区和机械化维修队。主要内容包括: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工作的数量和进度;经常保养工作的重点和安排;各项技术指标;劳力和主要材料计划。

线路设备状态和线路维修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一、线路设备状态评定合格率。

二、线路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三、道岔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第2.3.2条 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季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由机械化维修队与养路领工区共同编制维修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由养路领工区会同养路工区和机械化工队,编制工区和工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

第2.3.3条 养路工区每月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主要内容:

一、综合维修的线路延长米、道岔组数,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二、经常保养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三、临时补修使用人工数。

四、由巡守人员负责经常保养的项目和数量。

养路工区的日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机械化维修队和机械化工队的月作业计划,由队长或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日作业计划由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第2.3.4条 在线路维修年季计划中,应根据线路设备条件和实际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在不同季节合理地安排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维修重点工作。日常应通过线路检查,掌握线路全面状态,根据轨道几何尺寸的误差程度、线路病害和其他质量情况,安排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在适时进行经常保养的基础上减少临时补修。

工务段可在不同季节根据线路具体情况,对经常保养的重点要求和工作进度,以及检验办法,临时做出规定。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第一节 路 基

第3.1.1条 路基应有必要的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3.1.2条 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6m,在困难地段或年通过总重密度小于8Mt·km/km的线路均不得小于0.4m。

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需要,每隔300~500m,在路基一侧设置停放养路机械平台一处,面积一般为25~30平方米。

第3.1.3条 侧沟的深度和底宽均不应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1~1∶1.5,沟底纵向坡度应不小于2‰,困难地段应不小于1‰。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所有排水设备应及时清理,保持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杂物必须运走,不得弃置在沟边上或路堑边坡上。

第3.1.4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二、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基面下埋设电缆时,应埋设在道床坡脚以外。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护,槽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2m。

四、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

五、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应与工务段联系,必要时工务段派人检查。

第二节 道 床

第3.2.1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不小于表3.2.1(略)的规定。

无缝线路道床碴肩,可根据需要堆高150mm。有碴桥上无缝线路,要设挡碴板。

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以轨底处为准)20~30mm。混凝土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还应凹下并低于枕底不小于20mm,凹下部分长度为200~400mm。S—2、J—2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第3.2.2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均采用碎石道碴。面碴带道碴粒径为16~40mm,厚度为50mm,每侧宽度为900~1000mm。底层为普通碎石道碴。道床顶面宽度应不小于2.9m,枕端埋入道床深度应为80mm。

第3.2.3条 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道碴粒径级配,表3.2.3略)。

垫碴起道用的道碴,采用火成岩材料,级配粒径为8~20mm。

第3.2.4条 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情况,结合综合维修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以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第三节 轨 枕

第3.3.1条 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应根据运量、容许速度及线路的设备条件等决定。每节钢轨轨枕间距尺寸如表3.3.1的规定(表略)。

相错式接头、非标准长度钢轨的轨枕配置根数和间距尺寸,比照表3.3.1(略)的规定,通过计算采用接近值,但a值不得比标准大于20mm。轨枕间距尺寸计算方法如附录一(略)。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的线路,轨枕间距尺寸可适当调整均匀布置。

第3.3.2条 轨枕的位置应用白铅油标记,原则上直线地段标记在顺计算公里方向左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曲线地段标记在外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各标记位置与轨端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10mm。轨枕应按标记位置铺设,并应与线路中线垂直。

第3.3.3条 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木枕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一面向下。

二、接头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并一同更换。

三、劈裂的新木枕,铺设前应经过处理。

四、使用新木枕要用直径12.5mm木钻钻道钉孔,孔深有铁垫板时为110mm,无铁垫板时为130mm。

五、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为:长110mm,宽15mm,厚5~10mm,并经过防腐处理。

第3.3.4条 非同类轨枕不得混铺。混凝土枕与木枕、混凝土枕与混凝土宽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小于5根轨枕。木枕与混凝土宽枕之间,应用混凝土枕过渡,其长度不得小于25m。

第3.3.5条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岔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1.25m;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3.6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7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车站。

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工务段鉴定处理。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混凝土枕可改做其他用途。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三、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四、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四节 钢 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超过大修更换周期的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伤损钢轨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轻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1所列限度之一者;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

4.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轨顶面擦伤深度1~2mm(不含剥落掉块);

6.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二、重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2(略)所列限度之一者;

2.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但焊缝裂纹应鉴定后确定);

3.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5.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6.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mm(在轨底边缘处测量)或轨腰厚度小于8mm;

7.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不含剥落掉块);

8.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黑核、白核)。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后应垛上明显的“×”标记,防止再铺用。无缝线路长钢轨的重伤,应按条4.3.9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