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船使用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如下:
1.泡沫液的详细选型应根据其性能、用途、使用场所和需要扑灭的火灾性质确定。此外,还应遵守SOLAS公约和船旗国的规定。
SOLAS公约规定,如拟载运SOLAS公约II-2 1.6.1所述液货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化气体,则应要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在这方面,闪点低于60℃且符合FSS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起作用的液体货物(详见IBC规则第17章),泡沫液应选为抗醇型,且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1章的规定,除在性能试基础上可以接受较低的供给率之外,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可以接受的泡沫浓缩液量为能足以生20min的泡沫。
2.除成品油外,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或应符合IBC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视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保护;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成品油的液货船应符合公约10.2.1.4.4和10.10.2.3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但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替代第10.7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3.对于载运IBC规则第17章所列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率应符合IBC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