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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