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正高级讲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教学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2、高级讲师
获得博士学位,在讲师职务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讲师职务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3、讲师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在助理讲师职务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助理讲师职务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
4、助理讲师、教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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