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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逻辑学意思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逻辑学意思

:《小取》篇详细说明“辩”即逻辑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把“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作为辩的方法,并对或、假、效、譬、侔、援、推7种具体辩论方式做出定义,其中譬、侔、援、推,都是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

从这些极为细致的区分和说明中,可以窥见中国逻辑的性质和特点。

在《小取》篇中举出“是而然”和“是而不然”的情况。

前者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后者如“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尽管有如此详细的考虑,但所得的结论,还是不够明确。

这是由中国语言的内在性质所决定的。

即没有区分词类,没有区别包含判断和属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