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逻辑学意思
:《小取》篇详细说明“辩”即逻辑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把“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作为辩的方法,并对或、假、效、譬、侔、援、推7种具体辩论方式做出定义,其中譬、侔、援、推,都是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
从这些极为细致的区分和说明中,可以窥见中国逻辑的性质和特点。
在《小取》篇中举出“是而然”和“是而不然”的情况。
前者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后者如“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尽管有如此详细的考虑,但所得的结论,还是不够明确。
这是由中国语言的内在性质所决定的。
即没有区分词类,没有区别包含判断和属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