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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怎样安排的

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怎样安排的

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安排如下:

1、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2、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3、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取消;

5、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