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适用于民法典中的第469条。
(一)《民法典》第469条,将《合同法》第10条、11条合并,并对措辞予以精炼。对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认定上,在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基础上,增加“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二)关于合同的形式,有要式与非要式之分。对应《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保险合同一般认为系非要式合同,但鉴于其非即时性(合同有效期较长),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故第2款又强调了书面形式的重要性。保险实务中,一般均体现为书面形式
1、线下销售,常见如保险单、投保单、批单。
2、电话销售保险,通常在电话之后向投保人送达书面凭证,如双方对书面记载内容存争议,需调取电话录音,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