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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盟约主要内容

国联盟约主要内容

1、《盟约》中确定了国际联盟的组织机构、职能、原则和会员国的义务。 第1条规定签署《凡尔赛和约》的32个协约国或自治领及13个被邀加入的国家为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可经大会2/3多数的同意而加入;

第2~7条规定国联大会和行政院的组成、职能以及秘书处的设置;

第10条是规定要保障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问题;第11条规定防止战争的行动;

第12~15条是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问题;

第16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对任何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成员国采取行动,直至使用军事力量,并赋予行政院以开除这种成员国的权力。

第17条规定对非成员国适用盟约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

第18条以后各条规定盟约优于其他条约的地位,委任统治制度,各种国际公益事业的处理与合作,以及各种国际事务机构的管理问题;

最后一条规定了修改盟约的程序。

《盟约》还规定,美、英、法、意、日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美国是倡议国之一,因与英、法争夺领导权失败而未参加。

根据《国联盟约》,理事会的职责是草定裁军计划,审核承担委任统治的各国提出的年度报告,保障会员国领土完整,向大会提出解决国际争端的议案,对侵略者实行经济和军事制裁等。

《盟约》还规定将德国殖民地由国际联盟实行委任统治,实质上是把殖民地交由英、法、日等国实行殖民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