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经验 > 隋朝任官回避制名词解释

隋朝任官回避制名词解释

隋朝任官回避制名词解释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种籍贯回避、亲属回避、科场回避。籍贯回避,也称为地区或地方回避,主要是指我国古代任命官员时选择任职地区避免在原籍或有姻亲关系的地区就职的相关规定。

籍贯回避最早可以追溯到汉朝。汉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至汉武帝之后,察举制、征辟制成为选官的主要方式,有效地提高官员选拔的相对公平性,给非官爵子弟提供了进入朝廷入仕的机会,但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这两种制度不再单纯的为了选官,而是被官僚贵族作为结党营私而用。

历史的发展导致过去的制度在官员选拔任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统治者开始反思当时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不甚适应,并着力寻求改变。由此,回避制度在西汉有了初步萌芽。东汉时期颁布的\"三互法\"明确提出官员在就任时应当避免在有姻亲关系的地方就职,这标志回避制度在历史上首次以官方规定出现,同时,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我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萌芽的标志。

\"三互法\"颁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时宗室外戚私相勾结专权的现象,但随着后期限制范围的不断扩大,也导致了汉朝桓帝时期\"禁忌转密,选用艰难\"的现象。

后汉书,其中蔡邕传载\"三互法\"

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历朝统治者针对籍贯回避制度的规定越来越细致,至清朝后期,籍贯回避制度已发展相当周密,不仅针对满、汉两族有不同规定,更对在京都任官和外地任官有所区别,不仅需要回避本籍还需要注意邻籍甚至是本籍相距不远的地区也应当回避。

 籍贯回避其出发点是避免官员任职时在自己所熟悉的地区谋取私利,与地方势力相互勾结,为所欲为,从而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威胁中央政治皇权。它的产生在古代社会起到了维护皇权统治,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在今天看来,籍贯回避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亲属回避,是指在古代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的回避规定。亲属回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即有发展迹象,关于亲属回避的真正记载最早出现在汉朝,西汉时期官制主要是沿袭秦朝而略有更异,随着汉代中央集权的发展,官制的发展为中央地方官员提供可以私相勾结的便利,尤其是东汉中叶以后,外戚执政导致了朝廷内部官员勾结,徇私舞弊现象丛生。

汉代统治者即要求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姻亲有关的亲属乃至整个宗族在官员任职时应该回避,其回避范围包括地方官员、宗室外戚和宦官子弟。汉朝的亲属回避制度主要还是针对宗室官员要求较多,并且已成系统。

亲属回避制度在经历汉代的确立基础上,经过唐宋时期的充实与丰富,规定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也越来越细,到明清时期已臻成熟,这一时期的亲属回避不止出现在中央、地方官员,在科举考试时,统治者也极其注重亲属之间的回避。

在清朝以前,亲属回避制度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官员,至清后期,其范围延伸至有外姻亲关系亲属。针对一些位居国家重要职位的特殊人员,如涉及民生的盐商人员,清朝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其亲属乃至宗族成员避免在密切联系的部门就职。亲属回避是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重要部分,它的出现颠覆了根植我国国民思想已久的宗族亲属观念,对于我国封建社会官场产生了剧烈的冲击。

选官制度的变化

科场回避的出现与科举制度的出现密切相关。科场回避出现虽晚,但重要性丝毫不逊色于其他两种。究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科举制度自其在历史上出现即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我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发展密切相关。

科场回避是随着我国封建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应运而生的,它随着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地位变化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也就越来越多。先秦留下的世袭制或者沿用西汉荐举制,这些都避免不了结党营私的局面。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更是直接将家世门第作为主要的选官依据,最终导致选官为门阀世族控制。直至隋唐时期,科举制的创立,这一官员选拔制度由此出现,并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沿用,在古代官员选拔甚至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考官校订试卷

科场回避即是随着科举考试的出现而出现的,并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而渐渐发展成熟的。科场回避最早出现在隋炀帝时期,在唐代开始有明文规定,至清朝时期科场回避发展已相当成熟。

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选官任官,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减少官僚家族壮大对于皇权威胁而日益重视科场回避。唐朝时期,科举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科场回避制度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其实施力度不强,执行并不严格。后来朝代关于科场回避的相关规定是唐朝科场回避的发展及延伸。宋朝时期的锁院制度更体现科场回避制度发展已成规模。

为防止命题官员泄题,各级考试前数日,将临时任命的考官封闭于贡院之内,直至校定完举人试卷,才可出院。这当然是科场回避不断发展成熟的表现。清朝时期的科场回避可谓是历来朝代中最为严格的,其回避对象不只针对考官,也针对官僚子弟。对于考官,清朝规定其回避大致与籍贯、亲属回避内容相同,自行回避本籍及个人亲属。对于考生,清朝规定,科举考试的入场官员子弟、亲属不得参加考试,入场官员对于应当回避的行为需自行开报,不得有所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