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立三等功由部队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