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的司法理念
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代的法律制度。蜀汉定都成都以后,著名的政治家和封建法治主义者诸葛亮,积极主张立法设度,还制定了《蜀科》作为治蜀的基本大法(现仅存几条“教”与“军令”,其余均已佚失)。孙吴政权也进行了一些法令的制订活动。但是在曹魏魏明帝即位以前,蜀、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当长的时间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制度,法律、法令的修订也大都围绕着汉律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
历史上的曹魏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政权,“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曹魏的法制建设,与蜀吴相比取得了更重要的成就。特别是曹魏代汉以后,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是曹魏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当时魏明帝鉴于自东汉以来。律例浩繁不便于司法机关援用,而且“法令滋章,季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因此令陈群等人删节律令,以汉九章为基础,“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始三年颁行,历史上也称曹魏律。
魏律在隋以前即已散佚,据史籍记载,它是在汉九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讼、断狱、请求、惊事、偿赃等九篇,相应地调整和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并且把汉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同时魏律正式把“八议”制度列人法典,使礼所强调的等级秩序制度化、法律化。曹魏律的制定,使中国封建法典在不断完善、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有了重大的进步,可以说曹魏律的修订,是中国封建法典科学化、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在体例、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的影响。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晋律是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正式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后世称之为泰始律。随着晋的统一全国;晋律遂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做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删苛存简,最后定为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从魏律中减去劫掠、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法例、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六篇,并恢复汉律中的厩律。晋律的体例、内容又有重大发展,堪称一部成功之作,它将七百七十万余字的汉代律令及说解,精简到十二万六千三百字,的确是法典编纂上的艰巨工作。这部法典经过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解,使得制定晋律在法理学上的根据更加明确清晰。因为张斐、杜预的作注,故历史上晋律也称做《张杜律》。
从晋律的体例结构看,晋律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并调整了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完善。从晋律的内容看,晋《泰始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正如著名学者陈寅格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晋律的儒家化也是通过任用儒家学说制定并解释法律而实现的。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也就是以礼为指导原则,主张以礼为准则,通过注律将礼的精神渗透到法律规范中。在内容上,晋律进一步纳礼人律,把更多的儒家礼教规范纳八法典之中,其中最突出的是以“五服”关系作为亲属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加重了法典儒家化的色彩。
由于晋律是一部引礼人法,礼法结合,具有典型的儒家化意义的法典,比较适合巾国固有的国情,其体例也较之魏律更加严谨和完善。对法律的解释,无论字义、罪名、刑名都趋于规范化,因此晋律不仅影响了整个南北朝历史时期,也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与转折树立了楷模。
三国时期的司法理念
三国初期,蜀汉主要是沿用汉代的法律制度。但是自定都成都之后,丞相诸葛亮就积极主张立法,还制定了《蜀科》作为治蜀的基本大法,东吴也在积极进行法令的制定。
但是相对来说,蜀、吴的法律建设都是以汉朝的法律为基础的,修订也只是针对汉律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改进。
而曹魏在法律上的成就则多得多,曹魏自魏武帝曹操以来,就一直有法治的传统,史书记载:“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尤其是魏明帝时期,明帝制定的魏律,更是曹魏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魏明帝颁布的魏律比之东汉以来浩繁的律例来说简明了不少,史书记载东汉“法令滋章,季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
虽然曹魏律早已散佚,但其在中国封建法典的科学化、系统化之路上的贡献确实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