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诸市朝】诸,等于“之于”, 肆之(公伯寮)于市朝。
《说文》:“肆,极陈也。”杀而陈其尸曰肆。杀罪人而陈其尸,或于朝廷,或于市场。市朝,当时之法,杀大夫于朝,杀士于市。公伯寮为士,当肆于市。郑玄曰:“吾势力犹能辨子路之无罪於季孙,使之诛寮而肆之。有罪既刑,陈其尸曰肆。”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