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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制度的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的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从北魏入律至清末修律,一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而存在于律条中。鉴于该制度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所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和积极的价值,有必要剖析其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其对我国现代刑罚体系的借鉴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的前世今生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已经被判处死刑、流刑、徒刑的罪犯,因父母或祖父母等尊亲属年纪较大或者患有疾病不能照顾自己,同时又没有成年子孙依靠时,官府按照相应的条件奏请,获得皇帝或者司法官吏的许可,让罪犯能够留在家中赡养年老的父母或者祖父母,而官府暂时对该罪犯延迟执行刑罚。等到年老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去世后,再次执行原来的刑罚,或者根据情况的不同再次审查原来判决的刑罚后执行新的刑罚。

这是我国古代为解决因判处刑罚而老无所养的情形所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折射出特定历史条件下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基础。

(一)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思想基础 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留养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儒家文化尤其是“孝”文化的逐渐渗透而导致的,没有儒家思想中国难以形成存留养亲制度。从汉代“独尊儒术”开始,法律儒家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儒家核心思想之一的“孝”,也开始了与法律的全面结合。

儒家思想深入人心,“百敬孝为先”,《礼议·祭义》中说得更明确:“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而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理念正是为了实现这种最低等级的孝。“孝”这一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维护得好与坏,不仅关系到家族制度能否有效运行,而且关系到封建社会统治基础的稳固。因此,为了维护以忠、孝为核心的礼法伦常,统治阶级不惜放弃或暂时放弃对犯罪的惩罚,以帮助人们完成在家庭中应尽的抚养长辈的责任。国家一切的体系架构(包括法律)都紧紧围绕着儒家思想设定,若人人尽孝则家稳定,家稳定则国稳定。故儒家文化是存留养亲制度得以产生并延续千年之久的根源。

(二)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具体体现。存留养亲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说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能够适应该制度的存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社会上第二个大动荡大分裂时代,五胡乱华,持续多年的战争使黄河流域的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

人口(特别是男性青壮年)也因战争的因素而急剧减少,年老而无所养者的数目也迅速增加。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封建政权不可能为了年老者的生活而花费过多的财力,长此以往,社会问题就会危及统治者的政权。因此,为了保持人口发展和生产,抚养老年人,维护社会的稳定,使社会经济发展得以维持,就不得不对一些人网开一面。

(三)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政治条件 古代皇帝经常标榜自己实行仁政,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仁政的典型。存留养亲,不仅仅可以使一部分人免除刑罚,还可以为统治者留下仁政的美名,也会更加巩固统治政权的稳定性。

《唐律疏议》在第26条 “死流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之处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措施,缓和矛盾与对抗,使礼与刑交叉渗透共同协调的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因此,存留养亲制度出现后的各个朝代都对该制度加以采用。

(四)存留养亲制度在近现代的消亡

1、存留养亲制度不适合现代刑法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学思想开始输入中国,在中国广泛传播,改变了中国传统由官府垄断律学的现象,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也因此遭受威胁。随着西方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法律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刑法典,如《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等,均奉行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这样一来,存留养亲制度自然就不会有存在的理由了。

2、老年人保障体系的完善不再需要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以孝为名而实施的保留劳动力,进而抚养“老”“疾”的制度。封建王朝里,社会大众更多的是对朝廷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即使王朝中有体恤老年人的行为,也是作为一种皇帝的恩赐而赏赐给百姓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得现代社会的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老年人的生活有了切实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即使没有后辈子孙的照顾和抚养,老年人仍然可以有所养。没有了物质基础,存留养亲制度便真正成为历史的遗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