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2、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4、农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
5、农业生产超过用水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
6、鼓励绿化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7、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