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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立法原则

明朝立法原则

朱元璋采纳了李善长有关立法原则的建议:“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他还说过“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成立以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的立法机构,着手制定法律。他还钦定了此次修法的原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