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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可原法不容恕典故

情有可原法不容恕典故

1、情有可原:按情理或情节来看,尚有可原谅之处。

后汉书.霍谞传》:“光之所坐,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唐.陆贽《加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谕朱滔诏》:“朕以罪不相及,情有可原,待以如初之诚,广其自新之路。”

明.焦竑《玉堂丛语.调护》:“往来书信礼意,虽于律法有碍,但因畏罪避恶,多不得已,情有可原。”

2、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出自: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