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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通风规定

建筑物的通风规定

普通住宅的通风,一般要求采用自然通风,除了厨房、卫生间不存在机械换风要求,因此也就没有住宅的换风风量参数。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等要求的相关规范如下: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