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噪音监测系统的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检测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测量仪器
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
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
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