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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立面有哪些规定

小区外立面有哪些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外沿。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二)市城区规划区内所有住宅小区,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封闭露台。不得擅自在住宅楼首层增设围墙或围栏,不得将小区公共绿地人为分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时,违法违规向购房户承诺或误导购房户擅自设置庭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不得擅自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空调外机应严格按设计的位置安装,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协调统一。

(三)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得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物的立柱、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要求。

(四)住宅小区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1、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阳光房等);

5、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6、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牌;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