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规定征地完成应留农民预留地不少于耕地面积10%。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保留农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农民的预留地应当优先选用未受征收的耕地、可复垦的荒地、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等。预留地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自行管理、使用,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权益。内容延伸:预留地是农民的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可以用于建房、果园、养殖等用途。预留地还可以用于开展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征地活动,必须保证农民预留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维护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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