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公路的每条车道均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采用停车视距。
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其长度不小于停车视距的2倍。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而采取分道行驶措施的路段,可采用停车视距。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下坡路段,应采用下坡段货车停车视距进行检验。
(4)具有干线功能的二级公路宜在3min的行驶时间内,提供一次满足超车视距要求的路段。其他双车道公路可根据情况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