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一组织另有任职安排,主要是提职调任需按程序辞去现职务。
二退居二线,由实职改任虚职待遇不变。
三能力不够或者工作失责,个人自愿辞任,需追责处分的不在此列。
四个人原因,如辞公职、重病等。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