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根据 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