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有什么权利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制度,按程序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审查和申报。
(三)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宅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划委员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级相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业务。
(四)收集、整理、审查、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