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基层单位,是由人民法院设立,依法行使一定司法职权的司法机构。司法所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结合体,同时具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职能。
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一些简单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也负责执行法院的裁决和判决。司法所的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当事人的诉讼申请、组织调查取证、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司法调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和执行员等,他们都是由人民法院任命或者聘任的,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司法所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