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证据推定原则
1、 不利证据推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诚实举证的情况下,将无法准确查明待证事实。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内部数据证据往往由网站的开办者掌握,其他当事人难以获得完整准确的全部信息。
2、 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是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外在体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因素等确定举证义务。
3、“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一般是在要求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该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适用。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查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诚实举证、诚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负面后果、遭受负面评价。无正当理由拒交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预见并愿意承担适用“不利推定规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