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经验 > 政法干警廉洁自律规定

政法干警廉洁自律规定

政法干警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出如下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和不正当竞争。

    3、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或带有色情服务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4、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在办案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不准对当事人刑讯逼供,打骂体罚,刁难或冷、横、硬、冲、耍特权。

    7、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为自己的亲友的案件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泄露审判机密,到上级法院说情,为当事人充当总后台。

    8、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或托当事人办私事。

    9、不准接受法人单位和个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酬谢。

    10、不准用白条据收取诉讼费和罚款。

    11、不准滥用强制措施,乱罚款或收取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规定以外费用。

    12、不准借办案之机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13、不准违反规定不及时立案、私自立案、办黑案。

    14、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参加高消费,杜绝一客多赔。

    15、不准借婚丧、送子女上学、当兵、过生日、提干、调动工作之机大操大办,置办酒席,收受礼品、礼金。

    16、不准携带枪支,着装进入饭店或娱乐场所。

    17、不准占用、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款以及法人单位提供的赞助费。

    18、不准参与“黄、毒、赌”活动。

    19、不准在工作期间喝酒,酒后接待当事人。

    20、不准违反中央政法委“四项禁令”、省高院和最高院的“两个八不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条”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和市中院两个“十条禁令”,违者将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