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芜湖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