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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