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签订日期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生效日期
1978年10月23日。有效期
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继续生效。条约的缔结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