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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混用和误用的区别

公文混用和误用的区别

假如问的是公文文种混用和误用的区别,回答如下

混用文种混用文种现象常常出现在“公告”与“通告”、“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等几组邻近文种之间。以请示代替报告;甚至将两个文种合二而一,并称“请示报告”。“请示”和“函”的混用问题,不少单位未弄清行文对象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有求于他的单位均用“请示”

误用文种把属于机关的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法定公文文种直接加以使用的情况(即以正式公文格式和法定程序制发)。另外还有把属于规章制度类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以及把简报类文种“情况反映”、“快讯”、“动态”等误作为公文文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