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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规则

燃气工程规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 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 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3、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