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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新学制四项附则

1922年新学制四项附则

1922年9月,教育部顺应形势,召开全国学制会议,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制”。 这一学制有三方面的内容

①作为指导原则的“七项标准”,即发挥平民教育精神;注意个性之发展;力图教育普及;注重生活教育;多留伸缩余地,以适应地方情形与需要;顾及国民经济力;兼顾旧制,使改革易于着手。

②“六三三”分段的学校系统,即初级小学四年(从6岁开始),高级小学二年,初级中学三年、高级中学三年;大学四至六年。

③四项附则,即为使青年个性易于发展,得采选科制;为适应特殊之智能,对于天才者之教育应特别注重,其修业年限得变通之;对于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者,应施以特殊教育;对于年长失学者,应施相当之补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