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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