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招收通过分类考试的考生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新生招生总规模的60%。2022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按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100%-150%进行申报,教育类、医学类专业招生计划按2021年分类招生计划数上报。
2.退役军人、农民工、其他(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基层农技人员)单列招生计划,退役军人招生计划由公办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负责完成。
3.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于2022年1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水利万物而不争,
而万物莫能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