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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介绍

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介绍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分配的制度。对本、专科毕业生,1950—1951 年实行政府招聘,大行政区负责分配,有关大区之间进行调剂的办法,愿自谋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1952 年起,改为毕业生全部由政府分配工作,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其分配资格。1952— 1958 年先后由人事部、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全国毕业生分配方案及按学校单位制定调配计划,报政务院(国务院)批准后,由学校或其所在地的省(市)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分配名单及派遣工作。

1959 年规定:中央各部委直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由中央统一分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由中央与地方分成分配。1962 年起取消这一办法,仍实行全国统筹安排。“文革”期间,分配制度遭破坏。1966 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中断 1 年,其后,一批毕业生被安排到农场,分配到其他单位的毕业生亦存在用非所学的情况。1973—1979 年实行毕业生一般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少数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办法。1982 年后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即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直接分配,并给予学校所在地区适当留成;中央业务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由国家、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区分成分配;省、市、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80 年代初期开始,一些高等学校陆续试行“供需见面”、“招聘、推荐与考核录用相结合”等各种改革办法。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变“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提出并于 80 年代中期开始实行以下三种办法:

(1)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其中定向招收者,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2)接受委托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3)自费生毕业后由学校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自 1956 年起,除个别时期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分工主管。前者负责制定分配计划,后者负责制定调配计划和组织派遣工作。由地方分配者亦由地方计划委员会与教育(高等教育)或人事厅、局照此分工主管。自 1986 年起改为中央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地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主管部门。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办法参见“毕业研究生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