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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如下:

1. 配偶 :职工因工死亡的配偶。

2.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祖父母、外祖父母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满足一定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可列为供养亲属。

5. 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可列为供养亲属。

6.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 其他条件 :供养亲属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和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且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整理,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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