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在何处办理
遗嘱公证可以在以下地点办理:
1. 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
2. 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
3. 遗嘱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4. 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立遗嘱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证明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立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行动不便,可书面或口头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请注意,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要时需作行为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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