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经验 > 联合行文的基本规则

联合行文的基本规则

联合行文的基本规则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