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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和危险品标签区别

危险货物和危险品标签区别

我国法律下存在“危险品、“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昜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以下统称为危险品)。广乂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危险品的定义。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昜爆危险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

在储存环节,“危险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货物"可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易燃易爆物品”,并没有准确的定义,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我们理解,是指闪点小于60℃的液体和易燃固体。“放射性物品在此不予讨论。

以下表1列举了与"储存”、“处置”危险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职能,及其适用的危险品名录。需要提示的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危险废物"中的产品有交叉,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香水是“危险货物"但不是“危险化学品)。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相应名录判断。